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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开发商要进入筹备组吗?是街道去通知?还是业主去邀请?


每一位打算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内心真正的渴望,就是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成立业委会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据悉,东岸国际小区有9位业主代表于2020年12月2日向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提出关于东岸国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书面申请,并按照街道办的要求向其提供了东岸国际小区50%以上业主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签字名单和九名业主代表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确认业主身份信息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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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的组成应该遵循哪些程序?


2020年12月7日街道办对该申请作出了批复。

关于东岸国际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的回复

东岸国际小区**九位业主:
2020年12月2日,东岸国际小区刘向兵等九位业主向我办提交了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申请。经审核研究,该小区已具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条件,同意你小区成立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的筹备组。请你们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我市有关规定、流程做好筹备组成立工作。

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7日


然而没过几日,北旺庄街道办却否定了之前的批复文件,并把责任推向朔州市朔城区房管局。

9位业主代表又数次到房管局咨询沟通后,房管局物业科明确表态:房管局无权对小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文件进行批复,其职责仅是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进行备案。

最后几经周折,街道办终于承认了之前的批复文件。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街道办为何前后态度如此反复。

虽然东岸国际小区拿到了批复文件,街道办却迟迟不肯指定代表担任东岸国际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组长,也未组织、协助、指导成立东岸国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而是把所有工作推向其下设的滨河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代为传递信息,同时要求9位业主代表必须持有开发商进驻筹备组的名单,街道办才委派代表进行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无奈之下,9位业主代表按照滨河社区要求向东岸国际小区所属建设单位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东岸国际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邀请函以及建设单位代表委托书。然而该建设单位一直以来对邀请函和委托书不闻不问,不予理会。

对于邀请函和委托书的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业主代表不得已向滨河社区数次提出协助请求,但是滨河社区态度坚决:必须拿上开发商进驻筹备组名单才可以进行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否则免谈。




时至今日,东岸国际小区筹备业委会的事情便停滞不前、毫无进展,9位业主代表数月以来在北旺庄街道办、房管局、滨河社区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奔走和等待徒劳无果,东岸国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遥遥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然而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先是前后态度反复,后又推脱不作为,毫无指导协助的意愿。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东岸国际小区于2020年12月2日递交申请书至今已经超出了60日,筹备组一直难以成立。

街道办、开发商的不作为,导致业主们想成立业委会的愿望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天天去沟通!”一位业主代表称,小区成立业委会合理合法,资料也齐全,办事处无期限推延其实就是懒政、不作为。

面对此种状况,建议东岸国际小区走法律途径,进行行政诉讼。当然,这个过程也是耗时耗力的,然而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有所行动,不能坐以待毙。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需要开发商参加吗?

需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街道办要业主邀请开发商加入筹备组,是否合规?

业委会资讯没有找到朔州市的相关规定,在此列举北京市的规定,供参考。《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筹备组组长邀请、或通知开发商加入筹备组。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筹备组组长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因此,筹备组的组成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指定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2、组织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3、确定业主代表和人数,业主代表资格要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筹备组人数为单数,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4、公示,筹备组成立七日内,由组长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来源:东岸国际小区、业委会资讯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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